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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3民初386号

三门峡郑大中医医院与杨献清,林佳彬,梅丽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三门峡郑大中医医院;杨献清;林佳彬;梅丽华;郑庆芳;黄飞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386号

原告:三门峡郑大中医医院,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孙锐,该院院长。

被告:梅丽华,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陕西佑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林佳彬,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陕西佑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郑庆芳,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陕西佑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杨献清,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陕西佑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黄飞龙,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陕西佑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郑大中医医院诉被告梅丽华、林佳彬、郑庆芳、杨献清、黄飞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状所列被告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号XX楼为原陕西佑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而非上述被告住所地。上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西安市碑林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 绍 清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媛 198210306612120635011119821030243919831211661212063503011983121107191975012366415042619750123236119850814258190135030319850814071198104296612120635032119810429191524112004295932019011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