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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11执64号

孙铮与张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铮;张翼

裁判文书全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孙铮,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83********。

被执行人:张翼,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明珠花园****身份号码:4302021973********。 申请执行人孙铮与被执行人张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湘021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铮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翼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0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3月14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申请人在本案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无处置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翼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747万元,尚有54.747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海涛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博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