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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3执103号

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明;李某娥;周喜寿;李存怀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823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崇信县市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强,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该给你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周某明,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娥,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周某寿,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怀,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明、李某娥、周某寿、李某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永

审判员 石永强

审判员 唐国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