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张秉齐,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邹家街村村委会,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冯艳玲,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秉齐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邹家街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4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8088.00元,执行费2571.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秉齐80000.00元。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秉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标的额98088.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亮亮
审判员 魏天成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