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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7民初546号

王涛与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涛;薛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546号

原告:王涛,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薛峰,男,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姜同波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涛不能提供被告薛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薛峰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王涛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同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