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546号
原告:王涛,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薛峰,男,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姜同波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涛不能提供被告薛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薛峰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王涛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同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