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苏0191民初12号

宋元辉与江苏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元辉;江苏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旗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2号

原告:宋元辉,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金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钟小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旗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

法定代表人:钟晓旭,执行董事。 原告宋元辉与被告江苏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旗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闫立海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正常审结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闫立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见习

书记员  伞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