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2号
原告:宋元辉,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金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钟小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旗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
法定代表人:钟晓旭,执行董事。 原告宋元辉与被告江苏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旗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闫立海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正常审结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闫立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见习
书记员 伞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