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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1330号

朱凯旋、深圳市派旗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朱凯旋;深圳市派旗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朱凯旋

被执行人:深圳市派旗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朱凯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派旗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8]9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派旗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2418.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