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谭博文,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谭克斌,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邹献平,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谭博文、谭克斌与邹献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湘0524民初3271号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博文、谭克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谭博文、谭克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邹献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2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2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邹献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兵凡
审 判 员 刘任平
审 判 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罗喜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