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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6执4848号之一

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赖祥勇、马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赖祥勇;马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4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H,组织机构代码08990940-4。

法定代表人:洪再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敬,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赖祥勇,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马琳,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18)闽02民终2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两被执行人租金75149.84元、律师费8001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929.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936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以司法专邮方式按当事人确定的地址向两被执行人的代理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对两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19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