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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刑初15号

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1刑初15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99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指定辩护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8)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胜男、李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辩护人彭业圣到庭参加了诉讼。2019年2月1日至3月21日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先后翻墙跳入民权县林七乡林东村委村民宋某某、王某家中,在王某卧室抽屉内偷走现金200余元。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跳入林七乡林东村宋某2家中,在屋内翻找物品时,被宋某2当场抓住。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彭业圣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被抓后坦白交代作案经过,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先后翻墙跳入民权县林七乡林东村委村民宋某某、王某家中,在王某卧室抽屉内偷走现金200余元;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跳入林七乡林东村宋某2家中,在屋内翻找物品时,被宋某2当场抓住。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在林七乡林东村翻墙入院偷了三家,总计偷了200元钱的事实。2、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6日下午,其哥宋某2家进小偷了,其听见其哥喊人就跑过去,将小偷抓住了。3、被害人宋某2的陈述,证明2018年10月16日下午三点多,其进入堂屋门,一个高个子年轻孩从屋里出来,其吓了一跳,其就喊人报警。屋里柜子、床上都被翻动了,是个小偷,没发现丢什么东西。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0月14日其家里进小偷,被偷走200多元钱的事实。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其住儿子宋某某家。2018年10月16日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孩到其家里指认现场,其才知道小偷来家里了。6、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秦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确认被害人的经过。7、破案报告,证明2018年11月2日林七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林七乡林东村委村民宋某2称在自家抓到一名小偷,经审讯为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另交代了在宋某云、宋某某家实施入室盗窃的事实。8、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秦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9、人口信息查询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秦某某1999年2月18日出生于民权县老颜集乡秦老家村委**。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秦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尚

审 判 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 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