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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7民初129号之一

廖旺胜、曾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旺胜;曾建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7民初129号之一

申请人:廖旺胜,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龙南县,

被

申请人:曾建林,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龙南县, 申请人廖旺胜与被申请人曾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做出(2019)赣0727民初12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曾建林价值45万元的财产。2020年3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建林价值4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叶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