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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恢232号之五

毛玉莲、张秀梅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9-0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毛玉莲;张秀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28执恢23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毛玉莲,女,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秀梅,女,1964年3月4日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关于毛玉莲申请执行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秀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秀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2.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