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冯秀,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七爷艾勒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冯秀申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七爷艾勒嘎查委员会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25.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七爷艾勒嘎查委员会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七爷艾勒嘎查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冯秀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七爷艾勒嘎查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10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广权
审判员 高成凤
审判员 温禄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