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24执8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
负责人:杜克武,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武增,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环保产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巨盟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朱建兴,董事长。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与昆明环保产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五案[执行案号:(2019)云0124执81、82、83、84、85号],本院作出的(2018)云0124民初840、841、838、839、836号民事判决事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均予立案执行。上述五案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7.5元/天),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支付律师费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元/天),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支付律师费68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元/天),承担案件受理费803元;支付律师费937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元/天),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支付律师费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7元/天),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以(2019)云0124执81号执行案件合并采取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因前述土地已被本院另案首封,此系列案件为轮候查封且前述土地价值过大,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同时,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到院领取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依法到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富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经约谈、回告,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单位查询回执、传票回证、终本回告暨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虽经控制但暂不能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上述五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云0124执81、82、83、84、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厚兴
审判员 刘郭华
审判员 宣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