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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235号

骆恩光、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恩光;高艳伟;安徽省阜阳市金磊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骆恩光,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执行人高艳伟,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金磊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奎星苑社区一道河居民组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9096412K。

法定代表人:高艳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5501。

法定代表人:高艳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骆恩光与高艳伟、安徽省阜阳市金磊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6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0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 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