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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6民初788号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守令、范县中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张守令;范县中天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6民初788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9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守令,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范县中天运输有限公司(曾用名:范县三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范县城关西环路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055960703N。

法定代表人:张守令。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守令、范县中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张守令、范县中天运输有限公司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张守令、范县中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送达,且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张守令及原告所述范县中天运输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王雷雷的准确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时二被告的信息属于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原告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海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俊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