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4518号
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璟辉,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志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志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彬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