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05民初4518号

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蒋志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蒋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4518号

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璟辉,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志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志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彬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