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30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孙仁山,男,汉族,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程平,男,汉族,住桐柏县被执行人;程世青,男,汉族,住桐柏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30民初1186号,已向被执行人程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63000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得股票、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孙仁山与被执行人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徐 伟
审判员 : 郑 伟
审判员 :王玉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俊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