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322民初1504号

唐晓波、周宝玉等与朱臣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晓波;周宝玉;朱臣伟;陈刚;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1504号

原告:唐晓波,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周宝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朱臣伟,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陈刚,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耕耘路443号多伦多花园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14331309。

法定代表人:刘宏宇,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晓波、周保玉 与被告朱臣伟、陈刚、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