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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执747号

要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要松;金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满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07执747号 金花敏,女,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蠡县,联系电话186××××2486 要松,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联系电话139××××9222 金花敏申请要松合同纠纷一案,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07民初7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花敏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07民初73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亚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