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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终474号

韩立君、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立君;潘红军;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立君,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红军(曾用名潘辉),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

原审

被告:刘辉,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

上诉人韩立君因与被上诉人潘红军、原审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法中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3)青法中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立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于成林

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