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立君,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红军(曾用名潘辉),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
原审
被告:刘辉,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
上诉人韩立君因与被上诉人潘红军、原审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法中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3)青法中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立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于成林
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