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03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黄少军,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莫小薇,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晓华,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少军、莫小薇与被执行人李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刘小龙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