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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03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黄少军、莫小薇与被执行人李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少军;莫小薇;李晓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03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黄少军,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莫小薇,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晓华,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少军、莫小薇与被执行人李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刘小龙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