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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民初4700号

王飞与彭俊、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飞;彭俊;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4700号

原告:王飞,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被告:彭俊,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671197625U。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东路滨河国际写字楼**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4496854E。

负责人:吉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彭俊、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飞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飞撤回对被告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月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