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9执168号被执行人马海军,男,1975年12月23日出,汉族,住赞皇县。本院在执行马海军罚金一案中,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9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一、被执行人马海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执行人马海军违法所得35200元,依法予以追缴。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车辆等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
三、经查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海军有房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并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9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褚天保
审判员 李银海
审判员 杨柱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