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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04执2946号

王凯阳与韩志远、路占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凯阳;韩志远;路占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04执2946号

申请执行人:王凯阳,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淮河路天木小区********。

被执行人:韩志远,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铸钢街**

被执行人:路占东,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二街坊平****iv>本院依据(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凯阳与韩志远、路占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1706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志远、路占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韩志远、路占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韩志远、路占东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王凯阳,申请执行人王凯阳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世清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