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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1843号

龙元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龙元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843号 罪犯龙元良,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文盲。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赣10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元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龙元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赣10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元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龙元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元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