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0802执2914号

李兵与王全海、刘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兵;王全海;刘晓琴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802执2914号申请执行人李兵,(李六),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王全海,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刘晓琴,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兵与王全海、刘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8年9月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2018年9月6日、2019年3月15日启动了总队总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股份、股权,车辆、房地产等信息;3、2019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德慧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贾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敏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