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1082执6381号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执63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崇华,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黄道辉,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陈阳春,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黄敏娇,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道辉、陈阳春、黄敏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道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207.32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577元,被执行人陈阳春、黄敏娇负连带偿还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房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有价证券等。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黄敏娇账户存款10043元,划拨黄敏娇财付通账户9709.52元,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申请执行人受偿15287.52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的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82执6381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屈哲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