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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02执1619号

张占军与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占军;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张占军,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占军与被执行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占军依照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占军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2500元(2015年5月16至2018年2月15日期间),案件受理费1575.00元,合计144075.00元,2018年2月16日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6月14日前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9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3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向其告知相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内容,尚有144075.0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少杰

审判员  魏天成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伟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