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82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执行人:关某某,男,汉族,1954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崇信县人,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执行人:关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8日,甘肃省崇信县人,住甘肃省崇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诉被执行人关某某,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关某某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截止目前已多达29件,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已在以前执行案件中分配完毕,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关会明工资已被(2018)甘0823执518号案件另案冻结,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对其工资账户轮候冻结,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现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崇信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3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永
审判员 石永强
审判员 唐国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信瑞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