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2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年四勤,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6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年四菁,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年四勤与被执行人年四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年四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年四勤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年四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年四勤发现被执行人年四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支立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修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