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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1602号

范明发与曹德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明发;曹德聪

裁判文书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26日,,居民,身份证号,612726195112260019范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日,,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曹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52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借款27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被执行人曹某某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某某欠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借款28150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某于2019年4月21日兑付14000元,于2019年5月21日兑付1415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3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曹某某逾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可在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16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立军 审  判  员    霍彩霞审  判  员    张世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骁骅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