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刑更264号 罪犯辛永法,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永济市人。 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2日作出(1996)运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永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除被告人辛彬、辛永法民事赔偿。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6年7月3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晋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8月15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999年2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9月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1月12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6月1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辛永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小劳动,按规定出勤。该犯2014年11月、2016年1月、2016年12月、2017年5月、2018年1月、2018年9月共六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剩余考核积分7.5分。该犯的从严情形为:暴力(死缓)。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辛永法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辛永法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2年9月9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艳燕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马 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子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