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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24执195号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21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少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24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0层A118室。

法定代表人:冯波。

被执行人:陈少辉,住广东省怀集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137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陈少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760.69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承担仲裁费50元。因被执行人陈少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邮寄或者其本人没有到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通过线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作出了(2019)粤1224执195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224执1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少辉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能文

人民陪审员  文柱年

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孔坚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