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9民初1119号
原告:曹欣,女,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临沭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军,临沭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允华,主任。
被告:曹晓云,女,1958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景旭,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曹欣与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村社区居委会”)、被告曹晓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李乐军、被告曹村社区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曹允华、被告曹晓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景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多收的原告所交楼房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居委会为街道青年建设安置楼,曹天晓之子曹磊分有青年安置楼指标,因其无经济能力购买,曹磊将指标转让给原告并签订了协议书,原告以曹磊的名义向居委会购买了青年安置楼一处,并于2011年5月2日交付购房款11万元,后又于2012年1月9日交付楼房款30000元。2012年1月11日最终结算时,原告又向居委会缴纳楼房款33967元并加盖公章。居委会于2012年将上述楼房交付给原告,2018年11月份原告缴纳暖气费时向村民询问缴纳多少费用时方才知道青年安置楼男性楼房款是统一价格共缴纳143967元,而原告以其弟曹磊的名义购置的安置楼所交款项是一致的,但被告居委会及被告曹晓云又额外收取了30000元。事情发生后前去被告处要求解决问题时,二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认可多收款,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告均不同意退回楼房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状法院,请依法查清事实判定被告返还多收楼房款30000元及利息。 曹村社区居委会、曹晓云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11年4月30日,时任曹村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召开两委会议,经讨论研究决定会议后三天内交清首付款11万元,等楼房建成后考虑到楼层高低有差价,每户预交三万元,才能抓阄分房,之后才能确定楼层给用户进行决算,多退少补。原告于2012年1月9日交的楼款3万元,已经结算在2012年1月11最终的结算单上,2012年1月11日村委只收取了原告3967元的楼房差价,当时因工作失误未将2012年1月9日曹晓云为原告出具的3万元的白条抽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曹欣系曹村社区居委会居民,曹晓云原系曹村社区居委会计。2010年曹村社区居委会建设青年安置楼,曹欣的弟弟曹磊分得购房指标一个,后曹磊其购房指标转让给曹欣。2011年4月30日,曹村社区居委会经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会议后三天内所有购房户交清首付款11万元。2012年上述楼房建成后,曹村社区居委会考虑到楼层高低有差价,通知所有购房户每户先预交30000元,待抓阄分房后再根据实际楼房款进行最终决算,多退少补。 2011年5月2日,曹欣向曹村社区居委会交付购房首付款11万元,时任会计曹某1为其出具加盖村委经济专用章的收款票据一份。2012年1月9日,曹欣又向曹村社区居委会交付购房款30000元,时任会计曹晓云为其出具收款白条一份。2012年1月11日在经过抓阄后曹欣分得5号楼1单元301室楼房一套。当日曹村社区居委会进行最终决算时向曹欣出具加盖村委财务专用章的收款票据一份,票据上载明楼房款为33967元,时间会计曹某1误写为“2011年1月11日”。 庭审中曹欣主张2012年1月11日向曹晓云交付33967元的楼房款,曹村社区居委会、曹晓云则主张当日实际只收取了其3967的房款差价,只是因工作失误未将2012年1月9日向其出具的白条收回。证人曹某1出庭陈述称2012年1月11日决算时村委出具的33967元的票据应该包括2012年1月9日的30000元,曹欣的这种票据是我开的,18户购房户在2012年1月8日和9日交的30000元村委都打了白条,有我写的,也有曹晓云写的,30000元的白条是一式两联,有收回的,也有未收回的。证人李某、高某1、马某、高某2、曹某2、曹某3、武某出庭陈述称当时买房时是先交11万元,后又交3万元抓阄,最终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房款多退少补,决算时票据上的钱包括预交的3万元。其中李某称交3万元时曹晓云给开了白条但决算时没有收回,但是白条找不到了。曹某2称其第一次交了11万元,第二次交了3万元,第三次结算的时候村委多退少补,退了7000多,最终给出具了22294元的单据,总计交了132294元,并提交单据两张和曹晓云打的白条一份。证人杨某出庭陈述称当时买房没有抓阄直接要了5楼,先交了11万元,在2012年1月10日又交了19223元,曹晓云给我开了白条一份,在2012年1月11日最终结算多退少补,曹某1给我开了18403元的收据,19223元和18403元的两份单子我只交了一次的钱,并提交单据两张和曹晓云打的白条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曹欣2012年1月11日向曹村社区居委会实际交付的购房款是33967元还是3967元。同期购房户均陈述存在预交30000元房款抓阄分房后决算时多退少补的事实,决算时村委出具的票据中已包含预交的30000元房款。购房户曹某2和杨某均提交了和曹欣同样类型的票据两份和曹晓云写的白条一份,且曹晓云出具的白条现仍在购房户手中,由此对于曹村社区居委会和曹晓云主张最终结算时未将曹欣的30000元的白条收回,属于工作失误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曹欣于2012年1月11日实际向曹村社区居委会交付的购房款是3967元。曹欣主张曹晓云多收其购房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曹欣要求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曹晓云返还购房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曹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锦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付晓彩
书记员李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