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81执558号之一
被执行人:周光明,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81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周光明没收财产、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光明银行存款人民币70764.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万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