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714号 罪犯王耀峰,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1)杭萧刑初字第2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耀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王耀峰等分别结伙盗窃所得未被追回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杭刑执字第3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以(2017)赣01刑更56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耀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新表扬4次。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耀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