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执8233号 申请执行人占云祥,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执行人魏国有,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占云祥与被执行人魏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占云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魏国有返还申请执行人占云祥借款102147.5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国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魏国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魏国有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魏国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魏国有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国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魏国有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国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占云祥,其没有异议。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金喆翀
审判员 韩典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