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402民初5973号
原告:严某1,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严某2,女,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严某3,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严某4,女,1990年7月20日生,穿青人,无业,住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诉被告严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以原告方已与被告严某4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承担。
审 判 长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龙芳
人民陪审员 莫豫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燕沙
书记员曹锐(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