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1266号
原告:余世海,男,汉族,1952年10月4日出生,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袁安祥,红花岗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3#楼B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842430(1-1)
法定代表人:颜鲁云。
委托代理人:敖霖,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世海诉被告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8300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5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聘用协议及劳动合同,原告受聘为被告门卫室值班员,但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18年12月28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原告离岗后没有经济收入。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根据企业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及原告的工资标准,被告应赔偿原告2005年2月3日至2012年12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83008元。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鼎盛公司辩称,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原告的起诉应被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社会保险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购买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余世海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世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余世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孟荣钊
书 记 员 黄远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