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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2879号

刘少博、成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少博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执2879号

申请执行人:刘少博,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江**。

被执行人:成祥,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申请执行人刘少博与被执行人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祥归还申请执行人刘少博借款30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祥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18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成祥银行存款余额75.93元,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冻结/扣划。 2、被执行人成祥名下有五车辆,车牌号分别为浙B×××××、浙B×××××、浙B×××××、浙B×××××、皖C×××××。本院拟查封,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 3、被执行人成祥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成祥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5、于2019年1月11日传唤被执行人成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在东方专栏网站发布了悬赏执行公告。 6、鉴于被执行人成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祥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成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19年3月30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少博,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成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05执28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李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