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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10号

殷増盼与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郝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殷太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増盼;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郝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殷太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10号原告殷増盼,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安,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郝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郝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殷太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珅,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太学,男,住黄岛区。

原告殷増盼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郝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殷太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殷増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郝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立即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70505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郝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0日殷太学与殷増盼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殷太学将位于郝家村北原貂场,东至小殷村地界,西至虾池边,南至液化气站北,北至海边的土地14.1亩,建筑房屋院墙、院内正房12家,厢房6间,偏房南北20米,鱼塘6亩承包给殷増盼使用。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后,由甲方投资形成的,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资形成的归乙方所有。承包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内如国家占用,本合同自然终止。原告转包后将鱼塘进行了全部回填,盖上了房屋及貂棚,貂棚用于养貂。2016年10月原告转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被国家征用,原告积极配合拆迁,补偿款为705057元,补偿款已经发放到被告一处。原告多次索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建筑物评估权利人并非原告,原告就本案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増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1元,退还原告殷増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西军

人民陪审员  管慎杰

人民陪审员  董启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