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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执2805号之一

刘振江与崔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刘振江;崔志强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6执2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振江,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建设路省,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崔志强,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振江与被执行人崔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06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振江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志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振江借款本金二百八十一万二千八百元、利息二百零四万一千七百五十六元九角一分、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四百九十五元、执行费五万零三百三十四元,共计四百九十二万四千三百八十五元九角一分。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已向被执行人崔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崔志强名下有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崔志强名下位于东华苑小区F区(飞花组团)5幢1单元2层4号房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XXX号),本院已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还通过查人找物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崔志强进行了财产及下落的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志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志强的下落。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崔志强下落的相关线索,本院继续查找。由于被执行人崔志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崔志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崔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如有新的财产线索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志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晋0106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刘振江发现被执行人崔志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崔志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振江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哲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