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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执恢133号

马望平申请执行崔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望平;崔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马望平,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区。

被执行人:崔强,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区。申请执行人马望平与被执行人崔强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402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强的银行存款29741元(其中执行款29400,执行费341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强的银行存款29741元(其中执行款29400,执行费341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崔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