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刑更265号 罪犯雒小红,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巴中市人。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并刑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雒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雒小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800元。判决后,该犯不上诉。2011年1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晋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11年1月26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1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雒小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小劳动,按规定出勤。该犯2016年9月、2017年6月、2018年2月、2018年9月共四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剩余考核积分49分。该犯的从严情形为:暴力(死缓)、涉财。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雒小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雒小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34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艳燕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马 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子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