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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7执142号

符神志申请执行向成志、徐满萍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符神志;向成志;徐满萍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3127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符神志,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向成志,男,1946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徐满萍,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符神志申请执行向成志、徐满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8)湘3127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成志、徐满萍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符神志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成志、徐满萍支付人民币1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成志履行兑付1300元。

本院认为,(2018)湘3127民初1504号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生效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符神志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7民初1504号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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