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9民初324号 原告李犹生,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翔,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被告赖秀芬,女,成年,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犹生诉被告李翔、赖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犹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犹生负担。
审判员 李洪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景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