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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2执57号

马修田与任宝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修田;任宝生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内072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马修田,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任宝生,男,1988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关于马修田申请执行与任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2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我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收悉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于2019年2月14日从被执行人任宝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中扣划1587.37元,2019年3月29日被执行人任宝生自动履行案款6463.00(包含50元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莫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2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