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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02执恢229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琛骏纺织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恒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琛骏纺织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恒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华珍;王华良;吴伟;陈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2执恢2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琛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

法定代表人:陈华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恒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卢桂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华珍,女,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新**。

被执行人:王华良,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新**。

被执行人:吴伟,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新**。

被执行人:陈华琴,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琛骏纺织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恒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华珍、王华良、吴伟、陈华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402执恢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亦佳

审判员  徐惜民

审判员  尹大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