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381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宋红叶,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沈适,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红叶与被执行人沈适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的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沈适支付申请执行人宋红叶25万元及逾期利息。2019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宋红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洪斌
审判员 刘辉南
审判员 沈振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文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前款除(十)、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